云林服役中的廖姓男子透过交友软件结识17岁的女高中生,隔天就约她到家中发生性行为,不过女方当下仅同意爱抚全身、表示「我不要发生性行为」,后来仍遭廖男压制并性交得逞。当晚女方与廖男及同学等人去逛夜市,事后却告廖性侵,法官审理时认为「是否确实违反女子意愿而为性行为」仍有可疑之处,因此一审判廖男无罪,全案可上诉。

根据判决书指出,女高中生控诉,她在玩交友软件认识了廖姓男子,隔天就约出来见面,廖骑车将她载到住处,还特别叮咛她说自己家人在家中有装设监视器,要求她墙翻进屋内,而她照做以后,廖男就进浴室洗澡,并且包着浴巾出来,接着开始脱女高中生衣服、抚摸全身。

女高中生表示,她同意廖「爱抚」,但有告知「我不要发生性行为」,廖先假意答应,却趁她全身赤裸时,以体力优势压制并性交得逞。事后,她向友人诉苦,且通报就读学校协助报案。

云林地院审理时,廖男坦承与女高中生在家中发生性行为,但辩称拥吻女方时,有先询问过意愿,女方有点头,因此两人就一起去洗澡,并在床上发生性行为。另外,法官也发现,女高中生当时说自己是「半推半就」,但却不否认曾变换姿势换她在上面,且完事后还与廖男及同学等人去逛人文公园夜市,因此认定廖男罪证不足,判他无罪。可上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