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台中一家公寓大楼管理公司的陈姓男保全,日前趁曾姓女同事趴在桌上午休时,拿手机偷拍裙底风光,事后还将照片外流给公司另一名蔡姓同事观看,事后蔡男向公司检举陈男,不过台中地院审结,法官认为陈男并未将不雅照「散布于众」,仅传给蔡姓同事1个人,未构成「散布」行为,因此判他无罪。

判决书指出,任职台中某公司的陈男4月某日中午,见曾姓女同事趴在座位上睡觉,起色心拿起手机偷拍对方裙底私密部位,隔几天还将照片分享给同公司的蔡姓男子,不过蔡男不齿陈男的偷拍行为,最终向公司副总经理报告。

公司经查后,确认陈男犯行属实,将他予以解雇,曾女得知后气到报警提告。台中地院审结,将陈男依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、散布窃录之身体隐私部位内容罪起诉。
不过针对偷拍一事,陈男主张确实偷拍并传给蔡男,但认为未再传给其他人,不构成散布,且事后也与曾女达成和解,而曾女当庭表明愿撤销告诉。事后法官审酌,裁定公诉不受理;针对「散布」行为,最后认定不构成,判陈男无罪,全案可上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