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一名30岁的已婚郑姓男子透过网络认识一名12岁少女,以胁迫方式取得裸照后,在少女某天参与运动会时要求见面「坏坏」,再度威胁称「我要去大会报告」公开裸照,随后在图书馆厕所性侵少女得逞。桥头地院依胁迫使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、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重判郑男10年6月,郑男不满判决再上诉,被高雄高分院驳回,全案还可上诉。

判决指出,郑男去年1月透过交友软件认识当时年仅12岁的少女小花(化名),聊天过程中,郑男得知小花曾与学长发生过性行为,便以此事要挟小花传送其裸照,称「哪天我就去跟妳家人说妳跟学长做过的事情」、「妳乖乖让我看,我就不说阿」、「再不拍就告诉妳家人啰」,小花怕事情曝光,不得已传送4张裸照给郑男。

没想到郑男得寸进尺,得知小花要参加运动会,驾驶货车前往现场,并连络小花要求见面性交,小花拒绝后,郑男竟恐吓称「你不来找我,我要请大会报告你的名字」、「我要走去广播了喔」、「我在大会报告旁边了」,扬言散布裸照,小花心生畏惧,依照郑男指示前往附近图书馆的厕所,惨遭无套性侵得逞。直到小花将此事告知堂妹与同学后,整件事情才曝光。

郑男到案后对于上开犯行坦承不讳,对话纪录与证人均可证明,法院认为,郑男审判程序时自承已结婚9年并自行开业,可见其显非年少轻狂之年纪,亦有相当之社会历练,更已为有妇之夫,此外还要求小花删除对话纪录,试图湮灭证据,所生损害非轻,因此依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8年、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处7年6月,合并执行10年6月。郑男觉得量刑过重又上诉,被高雄高分院驳回,全案还可上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