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系现实中真实发生的案例,因内容限制,部分细节经过处理,保留原有基本内容。在本案中,我们主要想研究这二个问题,犯强奸罪判多久是否插根入有关?是否跟处女膜是否破裂有关?
陈某辩称自己压根就没有进入,由于自己醉酒的原因,加上晓莉的反抗没有得逞,并没有使晓莉处女膜破裂,自己只不过因为激动才留下痕迹,因此应当认定强奸未遂,请求从轻处罚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
1、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;
2、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。
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事实上是否构成既遂,跟处女膜是否破裂无关,只注重是否进入。在本案中,是否插入这一事实认定上,晓莉和陈某的说法根本不一致,也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证实是否进入。因此根据疑罪从无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,故应认定为强奸未遂。

法院基于医学和法律原则分析,最终认定为强奸未遂,陈某构成强奸罪强奸未遂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法官表示,如果强奸既遂,至少要判3年以上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