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诉书显示,郭某2005年10月因盗窃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200元;2014年12月,因吸毒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;2016年2月因吸毒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;2019年5月10日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,罚金10000元,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。
因此,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告人郭某故意杀人,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此外,被告人郭某曾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被告人郭某故意杀人,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,根据刑法规定,系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且郭某犯罪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刑法规定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,依据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最终,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。